天津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天津医科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日期: 2023-10-18     访问次数: 295

 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大学医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教委《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推进学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工作有效进行,学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医科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天津医科大学

2014年9月2日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风是高校文化的重要体现,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我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教委《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包括科学研究和日常教学中的学术风气、治学风气和学习风气。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规范教学秩序,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倡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学风。

第四条 加强学风建设,要健全学风建设的制度体系,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市教委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学风建设工作等。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大学医院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强化主体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学校学风建设。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大学医院负责人为本单位学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专门领导分管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学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体系,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风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教育机制。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建设的基础。把学风建设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自觉性,形成学风建设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改进学风评价考核机制。要按照学术发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重点,将教师的师德修养、敬业精神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防止片面地将学术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挂钩,引导教师群体形成热爱科学、严谨治学、注重质量的风气。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培养学生形成刻苦钻研、勤于思考、追求真理的习惯。

第九条 完善学风建设监督机制。要完善科学研究和日常教学中的各项检查制度,包括学术成果管理、教学管理、实验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要强化学术科研活动中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的实施。学校要在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市教委将定期对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校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学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以促进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