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大学医院,机关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医科大学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天津医科大学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市教委《天津市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四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各院系、大学医院应完善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预防与查处工作。
第二章 教育和预防
第五条 学校应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科技处、医政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协同,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承担学校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及时报告,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委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也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包括学校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六章 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说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主要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或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聘任资格;
(三)暂停、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四)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五)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处以记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对有关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八章 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天津医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津医大〔2010〕60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